微信订购汽车票 取票不成诉赔偿
近日,盱眙法院审结了一件运输合同纠纷案,该起纠纷的起因来源于微信号订购的车票不能取出。
据悉,2017年初,原告陆某从被告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号订购了4张汽车票,出行当天却因为取票机的原因,未能取出其中3张汽车票,导致原告重新购买了3张汽车票。原告诉称,其系残疾人,带着小孩,在恶劣天气里出行,由于被告的原因,给其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三张未取出的车票款,并赔偿原告损害抚慰金。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乘车,系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未能取出的三张车票的票款。另,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抚慰金,因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而非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害的,可另案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钱岑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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