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闯黄灯撞上了电动车 该不该负全责?
闯黄灯时,司机赵某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赵某认为,闯黄灯只是轻微违法行为,与闯红灯的违法性质不同,电动车则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市第一中级开庭审理。
去年6月18日,赵某在驾车通过门头沟区某口时,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129天,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皮肤坏死、左小腿皮肤挫裂伤、胃穿孔术后。
治疗完成后,李某将赵某、平安保险公司起诉至门头沟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3万余元。
赵某表示,在事故发生时,自己驾车正常行驶,并未超速,而李某是骑电动车超速逆向行驶,交管部门的认定书中并未载明这一情况,因此其仅应承担轻微责任。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评定。
同时,赵某还向法院提出鉴定李某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申请,但李某表示,事故造成电动车严重损坏,已经无法骑行,因此已经将车辆卖出,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第123号、124号令中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闯黄灯”行为系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应处以罚200元和记6分的处罚。虽然该在随后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争议较大暂时搁置,一般情况下对“闯黄灯”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从法律的角度,并未改变对于“闯黄灯”行为的性,亦未改变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由东向西行驶被左转车流拦截,其向左前方避让可以尽快通过口,且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当时交通信号灯已经变为黄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其前方口内不应再有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因此无法由此判定李某对事故负有。
故法院采信了《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李某19.8万元,平安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市第一中级开庭审理。
赵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事故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现场视频清楚显示,李某骑电动车占用了右转机动车道直行,又在被对向左转的车辆拦截后进入对向车道逆向通行,这才导致了事故。
赵某表示,当时李某电动车的速度非常快,对方是因来不及制动才撞向了自己的车辆。虽然当时自己确实在黄灯亮起时,因惯性而越过机动车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赵某不负有对逆向行驶车辆的预见义务,反而是李某时应当预见即使黄灯亮起,顺向车辆也会进入口通行。李某的正确做法是进入沿人行横道通过口,遇到车辆应该下车避让,而不应借对向车道行驶。
赵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家在立法层面确认,闯黄灯是警示行为,而闯红灯是违法行为,因此闯黄灯的行为和后果要与闯红灯相区分。事实上,交管部门对闯黄灯也仅适用教育,不予处罚,而闯红灯则扣分、罚款。
平安保险公司也表示,李某进入机动车道属于交通违法,且该行为与事故存在关系。
但当庭询问赵某代理人得知,事发口安装有红绿灯倒计时,而赵某通过口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千米。
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闯黄灯即视为闯红灯,赵某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李某是合理避让前方车辆尽快通过口,不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法律效果等同,为何还要设置黄灯?”赵某代理人表示,李某的多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样应当被认定,对事故的发生,双方至少应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