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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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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各电信网码号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码号资源占用费,补交时仍按原标准征收。三、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请到国家发展委网站上查阅。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7月28日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工信部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部长  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规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九)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规及国家有关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审批。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审查期限内。第十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二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第二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五)对所接入网站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前款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三)公司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五)法律、法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做好善后工作。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的情况等进行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依照前款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第三十九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和当地电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第四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本办法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列入或者移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入或者移出。第四十 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管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对前款的情形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处理。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第五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第五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第五十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阅读全文

  关于公布2017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和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等要求,我部依法对持有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公布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整改企业名单(见附件2)。请“年检合格”企业按照《2017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盖章注意事项》(见附件3)要求及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请需“年检整改”企业于2017年6月12日前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按关要求完成整改。附件1:2017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附件2:2017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整改企业名单附件3:2017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盖章注意事项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信部信管[2017]68号为适应技术业务发展、满足社会服务需求,我部对《电信网编号计划(2010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电信网编号计划(2017年版)》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电信网编号计划(2010年版)》同时废止。附件:电信网编号计划(2017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4月13日阅读全文

  2017-05-02 来源:A5创业网5月2日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消息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称,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平台等等服务。而提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应当遵守、发了和行规。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本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导向,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章 许可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平台服务。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的证明;(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运行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对用户开设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著作权人的权益。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法律、行规的信息内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第或前款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度和约谈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第五条,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第、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第十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的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的,应当同时符合其。第二十九条 本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与本不一致的,按照本执行。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深化“放管服”的重大举措,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定形式的,实行一次性办结。现将我局纳入“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予以公布。附件:省通信管理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事项名称目标工作举措及办理流程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最多跑一次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许可证或试点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最多跑一次网站主办者由其接入服务企业通过企业侧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3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最多跑一次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码号证书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4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阅读全文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浙江分公司、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我局将组织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省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二)2015年度年检合格或整改合格的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取得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增值电信企业)。二、年检机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我局负责对省内增值电信企业实施年检工作,同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我省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时间安排(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内增值电信企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我局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各增值电信企业向我局报送年检材料,我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的,为年检合格,对年检合格企业,我局实行年检盖章“绿色通道”,企业可自年检合格之日起携带相关材料来我局办理年检合格盖章手续。(三)2017年4月起,我局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年检盖章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公布最终年检结果。四、材料报送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办事系统”栏,或直接登录),按要求向我局报送年检材料。五、相关要求(一)加强自查自纠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参照部2017年年检指南及年检企业常见问题(详见网站和“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年检期间企业涉及续证、变更等,请提前安排好相关事宜,以便按时参加年检。(二)认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等,切实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责任,配备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机构和人员,落实违法违规信息处理、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技术手段建设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避免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在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防护检查中存在网络安全问题和漏洞的企业,应当尽快落实整改,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和纸质形式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三)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省内增值电信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得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未按承诺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相关业务。(四)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在全面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技术评测等,相关企业应予以配合。(五)限期完成年检整改对未按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的企业,我局将督促整改。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六、年检结果公布省内增值电信企业的年检结果将通过局网站公布,供社会监督查询。年检结果分为“合格”、“经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的,为年检合格。未按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通过系统提交整改报告,按时改正的,为年检经整改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各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经营提供网络接入等通信资源。七、年检合格手续办理年检合格和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要求时限内到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年检合格印章手续,并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年检承诺函原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四)盖章委托函原件(加盖公司公章);(五)盖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网络安全防护检查整改报告(加盖公司公章)。(七)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对材料不齐备的,将不予办理。八、相关信息咨询电线。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178号9楼909室。浙江省增值企业QQ群号:152475527或102497805。信息查询和发布网站:;。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月25日如需委托我们办理的,请联系庄小姐;;电话阅读全文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17年01月25日起放假,02月06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进行咨询。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大家春节快乐,万事如意!阅读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有效规范电信企业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检对象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参检企业),均须参加本次年检。二、年检机构我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进行年检。各通信管理局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各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具体工作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组织实施。年检要求和日程安排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通信管理局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年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年检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需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检。三、年检要求(一)加强自查自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参检企业应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二)自主申请快速年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1.无不良信用记录。连续三年内无受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无年检不合格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无行政处罚记录等。2.社会信誉良好。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网络评价良好、无法律诉讼记录和群体性用户申告记录等。3.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线.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网络信息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落实违法违规信息处置、网络信息安全实质性审查有关技术手段建设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2016年度未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三)按时准确报送材料各参检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规有关要求,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由企业自主申请“绿色通道”快速年检。2017年2月15日前,各通信管理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将整改的部颁证企业名单报部。2.2017年3月1日至31日,未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年检审核和未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的企业正常报送年检材料。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在未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参检企业正常报送年检材料。(四)配合监督检查在全面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我部及各通信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业务拨测、技术评测和实地抽查,对企业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参检企业应予以配合。(五)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及时参加年检、提交虚假信息、前期监管要求未落实到位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不符合年检事项的,我部及相关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认定为年检经整改合格;未按要求改正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六)严格通信资源管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做好自身参检工作的同时,应积极配合我部及各通信管理局开展年检工作,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严禁向年检不合格企业继续经营提供通信资源和接入服务。年检工作结束后,各通信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停止接入不合格企业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七)报送各地年检情况各通信管理局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的参检企业经营数据统计情况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部。四、年检结果公布及手续办理(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经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参检企业的年检结果将通过相关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二)年检“合格”和“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结果公布30日内办理年检合格盖章手续。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年检承诺函原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4.盖章委托函原件(加盖公司公章);5.盖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年检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五、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信息发布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管理系统)(中国通信咨询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阅读全文

  2016年度全省文化市场统计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统计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3号)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文化市场各项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统计工作文化市场管理的中心任务是行业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市场,管市场必须抓数据,统计数据背后体现出来的是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总体态势、管理工作成效。各地要牢固树立“无数据无市场”的,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统计工作,准确采集填报基础信息,深入分析经营数据,研判行业发展趋势,为实现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提供科学支撑和统计保障。二、充分利用全国文化市场统计直报系统2012年―2016年,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用时五年,全面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全国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为纽带,全面实现市场主体和产品服务数据的“一户一档”。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直报系统,认真填报本地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其财务指标。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自本年度起由省文化厅许可发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统一委托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完成统计报送工作。各地统计报送的市场门类为文艺表演团体、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7类。已通过2016年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在线审批的经营主体数据,可通过直报系统的提示功能导入基本信息。三、切实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据要认真审核,对本地区已填录数据及时审核,做到随报随审;对上级部门退回的待修改数据,原填报部门要及时查看核实,做到随退随查。数据审核的重点是经营数据的极大值,一是看营业收入、营业利润、部门补贴是否过大;二是看过大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是否与其规模(从业人员、计算机台数、演出场次等)相匹配;三是看经营数据与往年对比是否出入过大。各市审核数据与往年出入过大确有原因的,须就此提供书面说明。本次文化市场统计年据将作为CDI(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的数据采集源,请各地重视并做好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工作。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请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精心谋划,相互配合,按时保质、全面准确做好2016年文化市场数据采集、统计以及审核工作。并以此次统计年报工作为契机,对属地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对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或无法联系的经营单位,各地执法机构要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持证不经营的场所,视情依法注销或在“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作暂停经营处理。数据录入工作必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3月15日完成全部数据的审核校正工作。(二)全国文化市场统计直报系统域名:或:,于2017年1月3日录入。全国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系统技术支持电话:(周勇),浙江省文化市场统计交流。(三)各地在数据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情况以及意见,请及时联系省文化厅市场处,联系人:吴卓霞,电线日阅读全文

  2016-12-13 来源:techweb【TechWeb报道】12月13日消息,文化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表演者身份信息。《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全文: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和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提供。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十六条的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低俗,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五)以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未成年益。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表演者的身份信息。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性进行最终认定。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第二十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有关,未按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三十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第十五条有关,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时间:2016-12-05  来源: 文化部网站文市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电视局,自治区、市、天津市、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消费、用户权益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消费者和企业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用户注册、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四、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违反相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1日阅读全文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中国网中国网财经11月4日讯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以下称“国家网信办”)消息,国家网信办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形式迅猛发展,但部分直播平台、、、诈骗等信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还有的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正常秩序,必须予以规范。《》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注重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据职责,做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答记者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答: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以加强互联网直播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问:近来有平台涉足新闻直播,请问《》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做了哪些具体要求?答:《》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提出,为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注明来源,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问:一些互联网直播平台涉低俗、诈骗暴恐等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请问《》如何规范此类行为?答:《》要求,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导向,大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良好网络生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还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律法规的相关资质。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对其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什么要求?答:《》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还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对于违反《》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重新注册账号。《》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问:目前有个别平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仍有漏洞可钻,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答:《》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不容易找到渠道,《》有没有提供一些便民举报办法?答:《》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举报电线,举报邮箱:)。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定本。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本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第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导向,大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良好网络生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律法规的相关资质。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注明来源,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表达。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纳入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予以处罚。对于违反本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第二十条本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互易网定于2016年10月01日起放假,10月08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进行咨询。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坤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祝国庆节身体健康!事事如意!阅读全文

  2016-09-20   来源: 国家新闻出版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2016年5月31日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通知》施行以来,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能够按照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积极开展相应清理和相关审批手续补办工作。鉴于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数量较多、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人力有限等实际情况,根据部分行业企业的工作,现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时限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上述移动游戏的相应清理工作和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重点移动游戏的相关审批手续补办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阅读全文

  浙江省最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领证单位(截至2016年08月15日)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领证须知: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请代表人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或由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凭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政许可受理单原件、委托书(点击下载委托书)、受托人的近期一个月的社明(公司股东、联系人除外)(社明要求缴纳五险)到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解放178号909室(310060) 许可证号单 位 名 称浙B2-20130014金华市广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10465台州金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10313台州讯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20164金华中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372义乌市火狐狸皮具有限公司不予许可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浙B2-20140049浙江瓯微软件有限公司浙B2-20120078浙江富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B2-20140299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40302温州帮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00254杭州赛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489杭州亘云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090044杭州彖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20251宁波市智都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00116杭州松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1.B2-20150165杭州广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许可杭州威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088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080114衢州市网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衢州市博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B2-20100191嘉兴市浙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B2-20150352浙江麦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495杭州品泰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B2-20130217杭州雷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B1-20150535杭州贵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00431杭州正羽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091杭州讯盟协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028杭州美日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131杭州海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30119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B2-20150607杭州智凯家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20217杭州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B2-20150128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30147杭州致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090083温州金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B2-20160247杭州追旗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273台州市网高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172浙江蓝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10131宁波灵讯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浙B2-20140088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50347杭州掌媒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117浙江中国轻纺城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120214杭州大运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40394中烟新商盟商务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浙B2-20160334宁波云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06桐乡点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105绍兴意达文化有限公司浙B2-20110091浙江亚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00042金华市成信消费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50545杭州聚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265金华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368杭州淘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380杭州天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391杭州掌优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353浙江一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106杭州弋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182诸暨市鑫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20145宁波爱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浙B2-20160431杭州壹点灵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468浙江满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486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497平阳微来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44杭州宏趣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557杭州有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144杭州播播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00201杭州顶响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454舟山楼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175杭州中新安惠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080282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357桐庐怡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B2-20100281宁波回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伟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B2-20120300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优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20161嘉兴市东和传媒有限公司浙B2-20110216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110125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浙B2-20160499苍南县英范贸易有限公司浙B2-20160503杭州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11杭州富阳银多贸易有限公司浙B2-20160514浙江云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18杭州江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530苍南县三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31金华飞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34杭州拾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B2-20160558浙江阿特多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B2-20160561浙江考证通文化有限公司浙B2-20130209杭州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301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B2-20110286绍兴一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33杭州三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B1.B2-20110355杭州网鼎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91杭州比比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330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10213杭州如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61杭州瑞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浙B2-20110343丽水市正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10337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有限公司浙B2-20130054金华市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10263浙江完美在线杭州浙经传媒有限公司浙B2-20120303浙江航天中汇实业有限公司(原:杭州中汇棉纺织有限公司)浙B2-20160245浙江火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50299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090034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00236浙江中塑在线杭州沂滨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08杭州诺霖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50263杭州萨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205杭州选搭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100464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B2-20130161浙江吉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090262浙江海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10236杭州网络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B2-20150358杭州云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20104浙江启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60076浙江元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10327杭州百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080279杭州长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10437杭州中民贷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B2-20150288二十一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B2-20100195宁波汇金大通有色金属储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B2-20110237宁波木杉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B2-20160019杭州纳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30168杭州开宝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110447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090128浙江睿智教育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50406宁波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1.B2-20150252杭州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018浙江联亿家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411台州轩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10288宁波仁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B2-20110388杭州远石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472宁波亿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57杭州朗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30034嘉兴微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493浙江乐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10282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浙B2-20110306杭州奥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奥点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40024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070195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387浙江悦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50300杭州小腾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62金华永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63杭州立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564浙江骅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65宁波极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66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67浙江大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1.B2-20160568台州市鼎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569温州金管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70杭州同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B2-20160571浙江优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72湖州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73宁波浪漫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74杭州慕众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75浙江九峰软件有限公司浙B2-20160576杭州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77杭州庆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78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79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B2-20160580华风软件有限公司浙B2-20160581苍南展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82加我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B2-20160583浙江校友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浙B2-20160584杭州天衣实业有限公司浙B2-20160585浙江运叔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86杭州网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87杭州古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88杭州悦豆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89温州市鹿城区新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0杭州梓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1杭州浙农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92金华棕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3嘉兴昭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4杭州破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5浙江速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6浙江律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B2-20160597杭州唯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598杭州萧山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599杭州妖鹿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0杭州阳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1浙江新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602宁波永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603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4金华千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5浙江尚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B2-20160606紧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B2-20160607中车电商(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8杭州量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09杭州农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0杭州领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1嘉兴永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2浙江天眷实业有限公司浙B2-20160613台州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4宁波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5杭州炉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6杭州任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7杭州高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8杭州手尚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19温州智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B2-20160620杭州麦家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21浙江思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22杭州凝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B2-20160623杭州暖意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24杭州掌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20160625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B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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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2016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简称G20杭州峰会)将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根据杭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2016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期间调休放假安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5号)文件,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定于2016年09月01日起放假,09月08日正式上班。放假期间如遇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值班电话:、进行咨询。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阅读全文

  中央门户网站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和对外,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四)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力度。鼓励省级人民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相关司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律法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交易过程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责任编辑: 宋岩阅读全文

  关于公布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三批合格企业名单及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文件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并于前期陆续公布了两批年检合格企业名单。现公布第三批年检合格(经整改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1)及年检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2)。请年检经整改合格企业按照《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见附件3)要求及时办理年检有关手续。附件:1、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第三批合格企业名单      2、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合格企业名单      3、2016年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企业盖章注意事项阅读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利用,恐怖、及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欺诈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知识产权。《》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网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信息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答:目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利用,恐怖、及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欺诈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问:网民反映,一些应用程序恐怖、及虚假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亮剑”。请问《》对APP信息内容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答:《》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为此,《》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尊重和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问:据了解,有的APP随意调用手机权限、用户隐私、发布虚假广告,甚至存在恶意扣费、欺诈等行为。用户对此深恶痛绝,请问《》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措施?答:《》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权益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地理、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安装无关应用程序。问:现在,用户大多是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对这种“APP超市”,《》明确了哪些责任?答: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一是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应用程序,尊重和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问:目前,移动政务蓬勃发展,请问《》有何性意见?答:《》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应用程序时,经常遇到投诉无门或举报无果的情况,《》对此有何要求?答:《》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举报电线,举报邮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本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本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本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第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律法规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地理、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安装无关应用程序。(五)尊重和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应用程序,尊重和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对违反前款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第十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本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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